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5〕54号)
市交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12号)要求,为规范收费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规范并调整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费标准。货运车辆定额收费标准由每月每吨42元调整为28元,客运车辆定额收费标准由每月每座位50元调整为25元;按货物运输周转量计征的货运附加费仍为每吨公里0.01元;按旅客乘车里程计征的客运附加费由每人公里0.02元降为0.01元。
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市计委、市交委、市交通局印发的《天津市道路客货运输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津价管字[95]第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仍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养路费及道路建设附加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1997]13号)规定执行。市财政、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的监管,确保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