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5〕256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社会福利院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津民函[2005]23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社会福利院为自费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调整后的市社会福利院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市社会福利院床位费和护理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请你局通知市社会福利院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做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市社会福利院的其他收费可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社会福利院应按照要求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5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市社会福利院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市社会福利院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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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位费 │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
│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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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费 │ 护理类型 │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
│ ├─────────────┼─────────────────┤
│ │ 特级护理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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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级护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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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级护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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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级护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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