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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5]259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5〕259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销售华北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2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每吨由4610元调整为4910元,0号柴油每吨由4075元调整为4325元。其零售价格在零售中准价上浮8%后,90号汽油每吨为5303元,0号柴油每吨为4671元。
  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其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零售价格也相应调整,我市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见附件。
  二、各加油站(供油点)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中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汽油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提高,化肥用重油价格不调整。
  四、凡在柴油中添加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后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中的清净剂,可在同标号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不超过0.08元。并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
  五、各成品油批发企业,凡执行配送制的批零差率为5.5%;未执行配送制的批零差率为6.5%(其中含运杂费1%)。
  六、以上价格自2005年7月23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销售华北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安排成品油资源,确保市场供应。要加强价格自律,做好成品油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共同承担起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的责任。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各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
  八、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和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监测,强化对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和液化气出厂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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