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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失效]

  七、为确保顺利调整出租汽车租价,在客运出租汽车租价调整出台期间,除收取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搭车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5年8月10 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起步价的通知》(津价费[2000]399号)、《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津价费[2000]458号)即行废止。
  附件:1、排气量在1.6 升(含1.6 升)以下车型租价表
  2、排气量在1.6 升以上车型租价表
  3、大发车型租价表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附件1:排气量在1.6 升(含1.6 升)以下车型租价表

                                       单位:元

┌────┬────┬────┬────┬────┬────┬────┬────┬────┐
│≤3公里 │ 4公里 │ 5公里 │ 6公里 │ 7公里 │ 8公里 │ 9公里 │ 10公里 │ 11公里 │
├────┼────┼────┼────┼────┼────┼────┼────┼────┤
│  8  │ 9.5  │  11  │ 12.5 │  14  │ 15.5 │  17  │ 18.5 │ 20.8 │
├────┴────┴────┴────┴────┴────┴────┴────┴────┤
│                                            │
├────┬────┬────┬────┬────┬────┬────┬────┬────┤
│ 12公里 │ 13公里 │ 14公里 │ 15公里 │ 16公里 │ 17公里 │ 18公里 │ 19公里 │ 20公里 │
├────┼────┼────┼────┼────┼────┼────┼────┼────┤
│  23  │ 25.3 │ 27.5 │ 29.8 │  32  │ 34.3 │ 36.5 │ 38.8 │  41  │
└────┴────┴────┴────┴────┴────┴────┴────┴────┘

  注:1、超过10公里后,按照车公里租价标准加收50%的返程费,计价金额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2、每等候5分钟按1公里计价,不足5分钟不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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