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地下存车场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津价费〔2005〕320号)
南开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地下存车场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南物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关于地下存车场存车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津价费[1997]270号)已经自行失效。因此,你局反映的新安购物广场存车场不应再依照该文件收费。
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我市的情况,经研究,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地下停车场,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时应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