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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塘沽新百停车楼收费标准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塘沽新百停车楼收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5〕343号)


塘沽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塘沽新百停车楼收费标准的请示》(塘价管[2005]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第五条第二款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经研究,塘沽新百停车楼收费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新百停车楼的经营者应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停车楼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它各类停车场收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存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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