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5〕380号)
市水利局、市市政工程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履行价格听证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22元调整为0.70元,提高0.48元;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仍按每立方米0.22元执行,不做调整。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80元,提高0.20元;其它各类用水(含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以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10元,提高0.10元。
三、调整源水水费结算比例。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与市水利局源水费的结算比例,由现行按购水量的90%结算改为按购水量的100%结算。
四、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市自来水公司供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整为3.40元,提高0.50元;供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和工业、商业、金融业、建筑等行业用水分别由每立方米4.40元和4.60元一律调整为5.60元,分别提高1.20元和1.00元;供经营服务业用水继续按每立方米5.60元执行,不作调整;供特种行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8.00元调整为20.00元,提高2.00元。
上述自来水销售价格均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五、以上价格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具体收费时间为:对工商企业、行政事业等非居民用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对入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凡每月抄表收费的,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凡每两个月抄表收费的,从2006年2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对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户,从2005年12月1日起新购买的水量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七、调整水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