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道路运输和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5〕381号)
市交委:
你委《关于请核定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函》(津交委管[2005]19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20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10元;《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10元。
二、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收取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20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10元;《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1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