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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2日)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渝价〔2006〕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其申报审批程序,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之前,须向重庆市物价局报送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总概算。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预)销售条件,取得(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开发经营单位须向重庆市物价局报送书面核价申请,并同时报送客观真实、内容详细的价格成本构成资料及该项目法定的相关资料。

  (三)价格成本构成资料经重庆市物价局初审后,按其要求须由开发经营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价格成本进行认证,并出具法定的认证报告,作为物价部门定价的重要参考。

  (四)重庆市物价局认为报送的相关资料齐备(含中介机构认证报告书)后,由房地产价格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牵头会同重庆市建委、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对其销售价格进行会审后,由重庆市物价局下达销售价格。

  二、价格申报资料的内容

  价格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定价的书面请示: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成本构成,申报的销售价格、销售对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包括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建设过程中应取得的规划、用地、拆迁、施工许可证(正式件)。

  (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正式件)。

  (四)申报的销售价格构成情况:即1.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6.贷款利息;7.交纳的各类规费;8.利润;9.税金等成本构成依据和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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