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手段。要进一步落实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21号)和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135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的实际需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尽快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七)为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地要在保持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矿山、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式和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突出特点,探索切合实际的统筹模式、灵活有效的参保缴费方式,方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和缴费。要研究制定建筑企业层层转包中的参保主体和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界定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方式。对参保的农民工,在参保登记时要做好农民工标识。对务工地点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可以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包干的结算方式;对于诊断明确的可以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结算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工伤预防工作。要积极探索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预防行动,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一是按照《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