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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
  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好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和促进再就业工作。
  (一)建立街道社区失业人员登记和就业服务档案、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
  (二)及时核实辖区内失业人员就(失)业状态,协助确认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
  (三)收集并发布培训和用工信息,组织推荐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
  (四)开发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将空岗信息提供给失业人员。
  (五)协助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宣传、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提供失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三、 管理服务流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居住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或指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纳入街道社区管理。
  (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实行登门入户与日常管理服务相结合,服务情况要有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要逐人建立管理服务档案、跟踪服务卡,详细记录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状况、技能特长、就业需求、享受扶持政策及从事灵活就业等情况,并于每月末反馈给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每月20日前,失业人员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
  (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或失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五)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每月(或定期)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作相关记录。将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已实现就业及其他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通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了解掌握失业人员生活和就业状况、接受就业服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情况,推动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再就业援助,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搞好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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