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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0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逐步解决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不统一的问题,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当前加快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列入日程,尽快组织实施。要按照“全部纳入、分步实施、尊重历史、统筹兼顾”的总体思路,认真调查摸底,精心组织测算,周密制定方案,全力抓好落实。“老工伤”人员较少的地方,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于今年底前将“老工伤”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较多的地方,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但1-4级的“老工伤”人员今年底前必须全部一次性纳入,其他人员最迟应于2007年6月底前全部纳入。各地应注意总结经验,规范管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积极探索开展“老工伤”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当时政策认定为工伤或者已经由企业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伤残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现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都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上述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自纳入之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和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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