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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揭阳市110千伏里湖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揭阳市110千伏里湖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06〕161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揭阳110千伏里湖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揭府[2005]10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所报农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将普宁市里湖镇冷美村的集体农用土地0.8公顷(其中耕地0.6667公顷,园地0.13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为国有手续。以上土地经完善转用和征收手续后同意按呈报的方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揭阳供电分公司作为110千伏里湖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请普宁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普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征地方案会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听取群众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报我厅备案。你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征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同意所报补充耕地方案。已补充的耕地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及时办理地类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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