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见习基地依托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见习单位的员工一般不少于300人,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30个,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酌情适当放宽。

  (二)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

  (三)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有组织科(教)研、产品研发和生产技术活动的能力。

  (四)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学员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

  (五)见习基地必须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较强能力。

  第六条 申请省级基地须提交的材料

  (一)《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三)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岗位需求;

  (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相关材料;
  (五)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省级基地的申报程序

  省人事厅联系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事部门申请,经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第八条 经省人事厅审核合格的,由省人事厅正式行文批准设立福建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并授牌。

  第九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职责

  (一)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计划或与省属大中专院校直接商定的毕业生见习计划,安排毕业生见习,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工作。

  (三)负责落实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见习指导老师指导费及发放工作。

  (四)负责做好毕业生见习考核和鉴定工作,出具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见附件二);负责安排或推荐见习合格的毕业生就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