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南开区东方小学试行学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6〕219号)
南开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南开区东方小学学费的申请报告》(南物发[2006]9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南开区东方小学试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