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04号 2006年6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境内铁路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参与自治区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或核准的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改扩建的铁路项目。
第二条 征地拆迁政策
(一)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各项费用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外,其他有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铁路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根据需要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统征,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由地方政府参与出资的铁路项目,地方政府支付的征地拆迁费可以作为地方政府的出资入股。
(三)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占用集体未利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协调确定补偿标准并办理征地手续;涉及集体和个人承包的“四荒”(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土地,由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承包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补偿。
(四)项目建设影响区地面附着物和各种地下管线及附属物的拆迁,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开工前与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协调沟通,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对各种违章建筑物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五)铁路建设施工涉及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当与被占地集体和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由地方政府无偿提供。临时使用林地及草牧场,应依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有关费用在自治区权限内能减免的予以减免,无法减免的部分,按有关法规的最低标准收取 。临时用地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复垦,按环保要求恢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