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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和资源、资产、资金相对集中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所有制形式、行业界限和隶属关系,以资本运营为纽带,整合资金、资源、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培育、壮大林产品加工、森林旅游、灌木加工利用、中草药加工、森林绿色食品加工等龙头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建设具有不同区域特色的林业产业集群。一是做大做强现有的龙头企业,使其更好地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二是大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使其尽快成为林业产业化的龙头。三是扩大林业对外开放,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的知名企业到我区兴办林产工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对林产工业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税收、信贷、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与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对新办的林产品流通企业、森林旅游企业及林业产业中介机构,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和落实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相关项目和政策。
  (三)加快机制创新步伐。继续推进森工企业改革,明晰产权,减负放权,创新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优化产权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逐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运作机制。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在稳定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经营权,使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引导农牧民以土地、产品、资金等要素入股的方式参与林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收购等方式,建立林产品基地,推广“企业加基地,基地联农户”的经营形式,使企业与农牧民形成相对稳定的利益关系。积极推广“订单”林业,规范各种“订单”合同,提高“订单”履约率,用经济合同规范各方的利益关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农牧民、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国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等参与林业产业开发建设,兴办林业产业。
  (四)培育市场搞活流通。一是建立活立木市场,依法促进森林资源合理流转。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研究、探索、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和标准,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将商品林地使用权和活立木资产推向市场运营。二是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口岸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设一批成规模、上档次的木材、苗木、花卉和林产品等具备现代化特色的专业市场,加快现有市场的升级改造,努力扩大经营规模,完善服务功能。三是建立林产品绿色通道,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止林产品市场流通中的“三乱”行为,保证林产品运销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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