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保障农牧民工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部门要承担起农牧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牧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农牧民工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牧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5〕23号)精神,进一步放宽对农牧民工及其子女进城落户的准入条件,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根据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实际居住地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就业、入学和参军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登记、免费发放《暂住证》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十七)加强农牧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农牧民工疾病控制,开展健康教育和聚居地农牧民工的疾病监测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对暂住地农牧民工中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检查和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将农牧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免费为适龄儿童开展预防接种卡介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的发生。
(十八)搞好农牧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牧民工计划生育和管理服务责任。输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将农牧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计生工作的总体规划,为农牧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农村牧区育龄妇女外出就业和婚育情况。
(十九)切实改善农牧民工居住和生活条件。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改善农牧民工临时居住生活条件,特别是农牧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为农牧民工提供符合卫生居住条件的集体职工宿舍和餐厅,安排好其他生活必需设施。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对农牧民工居住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保证农牧民工食宿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各地区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牧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二十)各苏木乡镇政府和嘎查村委会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开展家庭走访、农忙帮工等活动,为外出务工农牧民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帮助农牧民工解决家庭生产、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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