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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提高农牧民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务协作,搞好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工作;以抓好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为龙头,鼓励和扶持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劳务输出;大力推行和规范劳务派遣制度,不断壮大劳务经纪人队伍,逐步形成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规范化的转移就业体系。
  (五)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围绕自治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战略,将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纳入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规划,统筹安排。认真落实自治区制定的发展乡镇企业、县域经济和二、三产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吸引区内外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和服务型企业来我区投资办厂。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村牧区基础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建设能够增加农牧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牧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牧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六)完善和落实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求职登记制度,实行企业招用农牧民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以及档案管理等制度,清理和取消一切针对农牧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
  (七)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上下贯通、高效便捷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组织要免费为农牧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入就业服务领域,开展职业中介服务,并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牧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规范劳动管理,切实解决农牧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牧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依法确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九)完善和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牧民工要和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认真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劳动生产率、物价指数等方面的调查分析,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引导和推动用人单位合理提高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大力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十)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收农牧民工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凡发生过工资拖欠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要严格执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自治区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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