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2006〕206号 2006年6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农牧民外出就业,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三牧”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切实解决好农牧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全局。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农牧民工就业能力
(一)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培训中心等机构,采取定向培训和订单式培训的模式,大力开展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劳动保障、农牧业、扶贫、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牧民转移培训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招用农牧民工,必须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要鼓励农牧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一次性减免鉴定费用。
(二)落实农牧民工培训经费。对承担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就业培训中心以及社会培训机构,经当地劳动保障、农牧业、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农牧民工培训经费的投入,在预算安排用于“阳光工程”和扶贫专项培训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农牧民转移培训经费。
(三)大力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加强旗县级职业中学(职教中心)建设和农村牧区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及实训基地建设。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要扩大农村牧区招生规模,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鼓励和帮助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
二、加强引导服务,认真落实农牧民工就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