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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成本审核方法及程序。审核方法包含成本项目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以及各成本项目核算原则、定额及总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等。程序包含成本审核经历的一系列过程及实施的一系列手段等。

  (四)基本情况。说明成本审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资产、负债、财务状况、职工人数、生产经营、市场供求情况以及成本项目的构成、主要内容等。

  (五)成本监审结论。对经营者所申报项目的价格成本提出具体核算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施监审的程序:

  (一)成本监审机构在年初提出当年实施定期监审的具体项目和监审内容的总体计划,由价格主管部门适时逐项向相关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二)经营者应在接到监审通知书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成本监审机构报送成本资料。

  (三)成本监审机构应按照第十条第二至四项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内容实施监审。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按规定提交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应安排专人(2人以上)组成成本监审小组对该成本项目进行审核。成本监审小组的人员与该项目的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项目成本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本监审结论由成本监审小组按规定内容起草,由成本监审机构领导审核后签发,并加盖成本监审机构的成本监审专用章方能生效。委托有成本监审资质的中介机构监审的成本监审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审核经营者的成本或未经核算价格成本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有异议的,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成本监审机构应进行协调或以适当方式复审。复审后仍有异议的由成本监审机构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由省委托市监审的项目,省级成本监审机构对其成本监审结论有疑义的,可以直接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漏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成本监审人员不得接受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成本监审结论的任何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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