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摊方法说明。提供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原则及定额依据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4、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经政府财政、审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表、帐簿及主要凭证原件或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5、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和服务当年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盈利情况。需召开听证会的项目应上报近三年的相关资料。
6、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本行业会计制度或规定、有关部门相关的批件、批文、资产评估或认证结论、贷款或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代加工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等。
上述内容除“6”中所列的资料视情况而定外,其他为必要资料,否则,成本监审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成本监审机构在接到经营者定调价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之后,应按下列程序实施监审:
(一)成本监审机构受理成本监审申请或接受第九条第一、二项所列成本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成本监审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将受理的起始时间书面告知经营者。
(二)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1、成本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2、成本分摊方法是否合法、合理;
3、成本水平是否合理,能否作为制定价格的依据;
4、对合理的成本作出认定,对不合理的成本作出具体的核增或核减。
(三)根据成本监审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四)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机构应自受理成本审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并送达经营者,同时报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成本监审机构送达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和签名或盖章,并将送达回证交给(或寄给)送达人。
因经营者补充成本资料而影响成本监审进度的,监审时间顺延推算。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由。阐述成本审核的动机和理由,说明参加审核机构的名称、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等。
(二)审核依据。说明评审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行业规章制度依据和基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