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定其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也可委托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期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凡列入本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均要进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成本已实行定调价监审的项目,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八条 价格成本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九条 实行定调价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经营者在申请定调价前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或其委托的成本监审机构提交要求制定或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成本资料,具体应包括:
(一)成本监审申请报告正文。说明申请的理由、要求及基本情况。
(二)相关成本资料。
1、主要成本费用项目构成数据资料。说明各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涵及依据。
2、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数据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需召开听证会的项目应上报近三年的相关成本(项目实际经营期不到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上报资料,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