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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3〕成18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的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十日

  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一)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已含中央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二)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本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省管项目,也可以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监审中央管理项目,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市、县级管理项目,也可以接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监审属上一级管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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