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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办法〔2005〕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公路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一)汽车养路费、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公路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四章 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十五条 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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