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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 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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