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06〕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确保农村公路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交通部《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及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