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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和燃油价格实行联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8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和燃油价格实行联运的通知
(青价费[2006]129号 2006年7月24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按照国务院实施以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调节利益分配为足以的综合配套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发改委先后于2006年3月26日、5月24日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了两次调整。燃油费用支出是客运出租汽车的运营成本造成较大影响,直接影响客运出租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要求各地出租车运价应与成品油价格联动,依法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的有关规定,为疏导燃油价格上涨给我市客运出租行业造成的影响,在通过网上价格听证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行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油运价格联动)。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油运价格联动办法。以90#汽油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价格,当油价上涨为每升4.52元(含4.52元)--5.52元(不含5.52元)区间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当油价上涨为每升5.52(含5.52元)--6.52元(不含6.52元)区间时,将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费,并适当调整车公里运价,同时实行时距并计计费办法,具体方案另行制定。若油价回落至每升4.52元以下且稳定一个月以上,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
  二、燃油附加费收取办法。为降低油运价格联动政策调整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燃油附加费在并入起步费之前,采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由驾驶员向乘客另行收取的办法。营运的出租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资费提示,并提供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绝交纳。
  三、本通知适用于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其他市、区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的油运价格联动由各市、区政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报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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