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医务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内政字〔2006〕195号 2006年6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在2003年抗击非典斗争中,一些医务人员不幸被感染非典并出现后遗症。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医务人员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医务人员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2003年、2004年经认定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实行有别于一般因公致病、致残处理的特殊政策。各有关地区、部门要认真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劳社部发电〔2003〕2号)精神,对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医务人员,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医疗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的,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保险关系在盟市的,由所在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发放伤残证时,应对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予以注明。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具体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以保障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的生活。
二、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的健康保健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指定内蒙古医院和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为区直医疗卫生单位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体检的指定医院;居住在其他盟市、旗县的人员,由相关盟市级医院负责,于每年5月份定期体检一次。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体检所需费用,自治区及盟市医院的医务人员,由本医院负责,盟市以下医疗单位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并拨付给同级医疗保险中心。
三、由内蒙古医院和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具有权威性的专家组成自治区非典后遗症诊断治疗工作专家组,对区内不能治疗的,由专家组决定转治。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因公感染非典后遗症人员, 由所在单位按其原岗位工资福利和同职级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落实待遇,所在单位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如本人不同意,不得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因公感染非典后遗症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后的有关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