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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内政字〔2006〕190号 2006年6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随着我区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此过程中,由于部分土地资源未纳入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出现了企业间税负不公和圈占土地等问题。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严格土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制镇的征收范围: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牧民居住用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地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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