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费用,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明确质量责任,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二)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主动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专门小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支持社会和舆论监督,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工程完工后,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

  (三)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

  (二)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

  (三)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四)农村公路交工验收时,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农村公路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并落实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三)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