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检测。
(四)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收集和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定期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五)参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并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程序简化、高效务实的原则,坚持“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的方针。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专门小组)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及时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量检测鉴定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专门小组)应参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其工作要点包括:
(一)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重把好工程“开工、施工、交工”关,体现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二)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应放在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相关要素上,切实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的抽查。
(三)开工前准备阶段。熟悉和了解工程开工建设准备工作情况,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当地施工条件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监督检查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核查监理工作计划的可行性;检查施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四)施工阶段。监督人员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到施工现场重点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主要材料、各种配合比设计、关键工序、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通病处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进行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