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重点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专门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重庆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履行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
(三)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专门小组)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及人员培训。
(四)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抽查活动。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专门小组)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二)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