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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4日)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的通知
(湘财法〔2006〕8号)


各市州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省国库集中支付局、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为规范财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审理、审查、决定财政执法检查处理和处罚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理、审查、决定财政执法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审理、审查、决定财政执法案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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