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两端及其延伸一定安全距离外,应设置显示正在施工的警示标志牌,在夜间应悬挂足够的红灯示警标志。
第三十五条 隧道工程、基础开挖等石方作业需要爆破的施工,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隧道施工应对地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应根据隧道开挖的进程,及时进行有效的支护和衬砌,施工技术员应随时掌握地质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施工方案,防止隧道坍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中,落差超过2m的均视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上下须设置人行斜道、爬梯或电梯,通行要设置有护栏的通道,悬空的临边、孔隙口等应安设护栏或安全网,在无防护边缘或不稳定的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等可靠的个人防护装置。
第三十八条 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桥涵施工应尽量避免双层或多层作业,当无法避免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撞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信号等。
桥梁施工中大型承重支架必须对地基承载力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安全验算。必要时,组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条 水运工程和桥涵工程中的大型吊装作业,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安全规程;大型吊装作业应单独编制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向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工明确。
第四十条 水运工程和桥涵工程水上施工作业,施工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船舶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海上交通安全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