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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公路水运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本合同段劳务合作队伍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检查单位。
  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规、违章操作,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复检和下发复工通知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复工。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结果。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公路水运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测量在丛林间进行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测量人员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野外作业遇到雷雨天气,应采取必要防雷措施。不得在高压线、大树下停留。
  第三十三条 路基工程、结构物基础的土方开挖应严格执行施工机械的操作规程。开挖深度超过2m时,应当根据土质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并应设置警告标志;高陡边坡处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双重作业;施工中如发现土体有滑动或崩坍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报告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施工应重点加强对通行车辆和施工车辆的交通管理。在施工路段两端和中途出入处,均应安排专人指挥交通,并配备必要的指挥和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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