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在勘察过程中发现路域水域地质隐患,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等对工程安全施工可能构成影响的因素应予充分考虑。
(二)对结构、工艺、工序、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的安全和从业者职业健康的应提出专项措施。
(三)对工程需要必须进行的危险工艺,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警示。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大纲,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应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记录。规模较大或危险性大的工程应配备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有关规定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并独立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