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交质监字〔2006〕328号)
厅直各单位、市(州)交通局: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交通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有关活动以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和水运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加固等有关活动。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附属设施和沿线设施等。
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单位。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和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