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四十一条 药品使用单位对于麻醉药品应实行“五专”管理:
(一)专人负责:药品使用单位应以文件形式确定麻醉药品专管员。专管员负责管理麻醉药品及帐册、逐日消耗登记,处方分类装订,保存等工作。药学部门负责人负责麻醉药品的监管、检查工作。
(二)专柜加锁:麻醉药品应选用结构坚固、安全保险的铁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柜不得混放其他类药品;
(三)专用帐册:专门用于登记麻醉药品出入库的帐本。专帐应载明入库日期、麻醉药品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验收结论、入库验收人、复核人签名及出库日期、出库数量、领药科室、发药人签名、领药人签名。做到双人发货、双人复核。
(四)专册登记:应建立麻醉药品消耗登记表册,每日逐方进行登记。专册应载明每张麻醉药品处方的麻醉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患者姓名、使用科室、医师姓名、发药人和领药人签名。不同品种、规格、剂型的麻醉药品应分别建立消耗登记表册。
(五)专用处方:药品使用单位应印制淡红色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应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调配人签名、核对人签名等。住院患者的处方应载明科室、床号;门诊患者的处方应载明地址或联系电话;持“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的处方应载明麻醉药品专用卡卡号。专用处方保存3年备查。
第四十二条 因医疗需要必须配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备一定基数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做好逐日交接班记录,及时到药房补充。
医院简易门诊不能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三条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调配炮制品。对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第四十四条 破损、过期、变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应做好记录,双人签字并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