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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的使用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相一致,不得使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目录以外的药品(书面告知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行政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第二十六条 药品的调配场所面积应与药品的使用需要相适应。工作环境整洁,照明、通风、调温、调湿和洗手等设施齐全。调配场所应与办公室、药库、休息室隔开。
  调配场所要定期消毒,工作环境应整洁、无污染、有防虫、防尘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调配场所应配备药品调配用具和衡器、量具。衡器、量具应当按照计量器具管理规定定期校验,并做好记录。
  调配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不得污染药品。
  调配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清洁、卫生及保证药品质量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调配场所内的药品应分类摆(存)放,标签清晰规范,标签上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中药饮片应正名正字。
  第二十九条 拆零以后的药品,应采用原包装贮存,如采用其它容器贮存,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应符合药品贮存要求,并应保持标有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的原标签。
  作好药品清瓶、补瓶,清斗、装斗复核记录,防止装错瓶或装错斗。
  第三十条 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必须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病患者的姓名、临床诊断、年龄、性别、处方医生、药品名称、剂型、剂量、是否有配伍禁忌等。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第三十一条 协定处方应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备案。依据协定处方调配的药品及中药饮片代煎剂不得冠以成药名称或代号,病历中开具的协定处方和调配的协定处方应写明所调配的各种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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