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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其它药品使用单位应根据药品储藏要求,采取能达到药品储存条件的相应措施。
  药品说明书对药品的储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其要求的储存条件储藏药品。
  第十六条 药库应分别设置合格药品库(区)、退货库(区)和不合格药品库(区)。库存药品应分类定位、整齐摆放,标签清晰规范,药库内外的环境应整洁。
  药品与医疗器械、消毒剂、生化试剂,内服药与外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分开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药品的储存和摆放条件应与药品储存要求相适应,整件药品摆放应距地面10cm、距墙顶、散热器各30cm的间隙,零货应上零货架。仓库有相适应的避光、通风、温湿度检测及调节设施,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等设施。需避光、冷藏储存的药品,应当采取避光、冷藏储存措施。
  第十八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每天定时对药库的温度、湿度进行记录,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冷藏设施应保持清洁,定期检查,不得存放与药品无关的物品。
  第十九条 对库存药品应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药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含有挥发性成分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要根据其特点加强保管。
  第二十一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对在半年内将过期失效的药品,库区内要有明显的有效期警示,警示率应当达到100%。
  第二十二条 过期、失效、霉变、虫蛀、变质的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库(区),并有明显的标识,应作好不合格药品记录并及时处理不合格药品。

第五章 药品调配

  第二十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必须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药品使用范围内,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可凭执业助理医师或者取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书的乡村医生的处方调配药品。
  第二十四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除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书面告知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行政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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