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湘食药监发〔2005〕2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为规范湖南省药品使用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印发。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药品使用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境内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采购、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立药学部门;并设置相应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床位数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机构。其它药品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个体诊所应有兼职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