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情况。
投诉人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六条 对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现场投诉,应当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实、理由,及时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应当场解决;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致电答复投诉人;
(二)对信函、传真等书面投诉,应登记留存,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致电或复函答复投诉人;
(三)对网上投诉,事实清楚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网上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核实,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网上答复投诉人;
(四)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进驻单位的投诉,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和被投诉人要密切配合,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五)对重大投诉事项,按照《深圳市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现场突发情况,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尽快控制场面,妥善处理。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投诉事实争议较大、现场难以查明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可调阅中控室视频资料查明事实;
(七)对行政监察等部门转来涉及政务大厅的投诉件,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被投诉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回复行政监察等部门和投诉人。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尽可能如实告知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投诉事实和理由,鼓励实名投诉;对借投诉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政务大厅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被投诉人应协助配合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责任。
第九条 对投诉人投诉和反映的问题,被投诉人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问题确实存在,被投诉人拒不改正,或多次引发被投诉行为,大厅管理办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要求其主管部门从政务大厅撤回被投诉人。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依照《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