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13日 深府办〔2006〕113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办事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高效廉洁、依法行政、热情服务,根据《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厅管理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人对政务大厅各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大厅管理办在政务大厅设立投诉室,负责处理日常投诉。
第三条 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有拒绝、延迟受理或拒不答复等行为。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投诉人应当热情、礼貌,如实记录投诉内容及相关情况,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登记备案。
第四条 对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告知投诉人到相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五条 政务大厅各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投诉人可以通过现场投诉、投诉举报箱、投诉电话、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途径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决定,或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五)办理审批服务项目出现差错不及时改正的;
(六)工作态度不好,业务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