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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城中村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疏散达不到规范要求。城中村公共娱乐场所绝大多数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由于村民住宅楼安全疏散均按居住建筑设计,现有的疏散出口和楼梯只能满足住宅人员的安全疏散,作为公共娱乐场所无论从出口的数量和楼梯的宽度均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不能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
  (四)城中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设施不完善。城中村娱乐场所经营者将住宅改为公共娱乐场所后,为了节省投资,没有按照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设置火灾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导致建筑消防设施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达不到自防自救的消防安全条件。
  (五)城中村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混乱。由于经营管理人员消防意识不高,从业人员没有经过消防培训,缺乏消防常识,平时管理不到位,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场所内疏散出口通道被占用堵塞;用电用火管理混乱,电源线乱拉乱接,瓶装煤气到处存放,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
  由于城中村存在较多的消防安全隐患,有些隐患比较严重。按照我市城中村现有的消防情况,我市未来城中村的火灾将会急剧增加,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必然发生,消防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
  三、几点建议
  鉴于城中村当前的消防安全现状,为更好地解决城中村的消防安全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城中村内经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合法设立的经营、生产等场所,消防部门将加强平时的监管,对检查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依法限期责令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城中村内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违法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属违反公安部39号令,设置在居民住宅楼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属市政府“清无”行动要求取缔的场所以及违反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2条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置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等场所,建议借鉴今年初福田区城中村公共娱乐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在各区政府的领导指挥下,以消防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取缔;对符合疏导条件的场所,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补办消防手续,如限期内仍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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