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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和《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限期整改制度》的通知

  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应给予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处理的,应及时报请市维稳综治办、市小区办审核处理。
  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应给予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处理的,应及时报请区维稳综治办、区小区办审核处理。
  第六条 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文明小区,整改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改变面貌,需要给予摘牌或降级处理的,征求所在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意见后,报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后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摘牌或降级并予以通报。
  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文明小区,整改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改变面貌,需要给予摘牌或降级处理的,应报请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需要给予摘牌或降级处理的,应报请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后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摘牌或降级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文明小区,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在限期内达到整改要求。
  受到降级处理的安全文明小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成效明显的,可在一年后向所在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提出复牌申请。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同意其复牌申请的,应及时提请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同意其复牌申请的,应在当年年底全市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连同年度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结果,统一提请市委、市政府给予复牌。
  受到摘牌处理的安全文明小区,(因拆除、搬迁、合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小区除外),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新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创建活动,经市、区检查验收合格的,按正常申报程序由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提请市委、市政府重新命名授牌。
  第八条 对受到摘牌、降级处理的安全文明小区(因拆除、搬迁、合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小区除外),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应分别下列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一)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安全文明小区,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考评和年度审核的重要参考,同时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通报,建议其按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领导实行责任倒查,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二)由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管理的安全文明小区,向该小区管理处的上级单位通报,建议其按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小区管理处主管领导实行责任倒查,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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