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机构建设。根据城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乡镇(街道)设立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本辖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身份,并逐步做到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设所长1人;工作人员在5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名副所长。要对国家下达的司法行政编制中用于配备司法助理员的编制进行一次清理,被挤占或挪用的要坚决收回,确保专编专用。乡镇合并空余出来的司法助理员的司法行政编制要用于司法所。同时,各地可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报经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适当划出部分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充实到司法所,人员从乡镇机关符合条件的对象中选拔。
建立健全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由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人员编制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司法所人员工作在乡镇(街道),党团关系由乡镇(街道)管理;司法所人员任免调动,县市区司法局须征求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培养司法所干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把优秀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司法助理员工作年限较长,政治业务素质较强,工作业绩比较显著的,可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司法局共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党委批准,明确为副科级干部。
三、抓好管理和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执法严的司法行政基层干警队伍
坚持依法管理司法行政基层干警队伍。严格执行
公务员法和有关加强政法干警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推进基层司法所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凡司法所新录用人员,必须在专项编制限额内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参加省级统一公开招考,录用对象经市州司法局审核报省司法厅复核同意,由市州人事部门审批;司法所调进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务员队伍中选调。对目前在司法助理员岗位上工作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分流。凡违反规定录用或调入的人员,一律清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行司法所长轮岗交流。司法所长在一个单位任职时间较长的,要轮岗交流。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制定完善司法所长轮岗交流的措施,加大轮岗交流力度,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