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6〕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多元筹资、优化设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廉洁高效。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和交通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审计、水利、林业、环保、税务、电力、通信、文物、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沿线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分工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目标书,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第六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责任目标完成。
第七条 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法依规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创建优良施工环境、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
第八条 省发改委、财政、交通、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