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数字证书的推广应用工作,要与电子政务建设同步规划;要加快相关应用系统的改造,不断开发和完善基于政务数字证书服务体系的安全应用系统,提高安全应用水平,确保建成的电子政务系统安全能力的提升。
(二)各单位应加强证书管理和运维工作,可结合决策平台建设、公务员门户、共享交换平台的推广运维,设专人负责证书的申领等事务。
(三)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电子政务活动中须采用统一的政务数字证书。对采用非统一的政务数字证书开展电子政务活动的,须在本通知发布一年内改为统一的政务数字证书。
(四)全市电子政务及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中,安全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的重要信息系统,应采用政务数字证书建立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对于其他信息系统,鼓励采用政务数字证书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五)需要使用政务数字证书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政务数字证书规范》(DB11/T 254-2004)的要求,严格使用标准格式的政务数字证书,并按统一的应用接口规范进行建设。
(六)使用政务数字证书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应调查用户的证书持有情况,建立政务数字证书注册机制,支持用户已持有的统一政务数字证书。避免出现“重复发证,一人多证”,做到“一人一证,一证多用”。
(七)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按照财政部门信息化运维费有关规定,将政务数字证书的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系统运行维护费预算。
附件:政务数字证书管理使用规程
二○○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
政务数字证书管理使用规程
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政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京信息办函〔2005〕46号),制定本规程。
(二)本市国家机关在电子政务活动中应用数字证书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程。但本市国家机关与国家有关部门之间的政务活动除外。
本规程所称电子政务活动,包括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利用信息技术为社会提供的政务、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活动。
本规程所称政务数字证书,是指在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使用的数字证书,主要包括颁发给个人、单位和设备的数字证书。
本规程所称政务数字证书服务,主要包括:政务数字证书的申请、更新、撤销、查询,以及政务数字证书注册点的技术支持和政务数字证书的应用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