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3.未能按上述第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一)至(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转企工作,实现转企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的平稳过渡,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转企过程中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企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转企人员)。
  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转企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中转企人员转企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原有工龄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企后退休或提前退休、退职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计发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